
旅游是我们大多数人都喜欢事,并且有时候也会遇到不用自己花钱,有别人付款旅游。那么,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一种受贿。大家需要进行相关的分析,下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他人付款的旅游是否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别人代为付款的旅游、各种消费,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以别人付款的数额为受贿的数额。但假如是别人陪同消费的,应该将别人应消耗的数额除去。
相关知识: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因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受贿行为,应该构成受贿罪。不过在受贿金额上需要应以别人付款的数额为受贿的数额,有人陪同时还需要减去陪同人的消费数额,这点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专业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26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