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内容:“甲方(旅行社)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这一条款显然不合理,虽然旅行社约定了须承担的责任,但是此条款还是存在免责的内容,那就是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就不赔偿。其实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和标准,经营者仍应承担责任。
合同内容:“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点评: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显然此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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