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采购活动是非常普遍的,进行采购活动时,双方当事人一般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或者买卖合同,而有些人为不签订合同,只有供货单,那么采购供货单是不是等同采购合同?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采购供货单是否等同采购合同
采购供货单,如果载明了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例如双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额、金额,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供货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视为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未签买卖合同该到那个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出现无法协商处理的纠纷时,双方最终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了。那么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就成为了不少人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但是,不存在书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到哪里起诉呢?
一般来说,想要起诉他人的,都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所谓住所地法,就是被告人的户籍地所在地,或离开户籍地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
说白了,最终确实要起诉他人的,又确实不知道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的,最终都可以到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只是,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呢?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双方未签二手车买卖合同,但一方已经交车而另一方未付款的,原告可以在接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没有签订采购合同,有供货单时,如果供货单载明双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额、金额等合同基本内容,可以视为采购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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