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那么违法转保管将发生什么法律效果,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违法转保管将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违法转保管将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第一,当次保管人造成寄托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次保管人造成寄托物的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此际,保管人是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承担无过错责任?我认为,保管人的责任应为无过失责任,无论次保管人对寄存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保管人均须负责。如甲将其汽车交给乙保管,乙转保管予丙,在该车置于丙车库期间,丙的车库被台风吹倒致甲车被压坏,此际,甲车的损坏虽因不可抗力所致,但乙仍应负责。不过,保管人的责任应以寄托物的损害应与第三人的保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若保管人能证明纵不使第三人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值得研究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寄存人可否解除保管合同?我国《民法典》第716条就违法转租的情形赋予出租人以解除权、第772条就违法再承揽的情形赋予定作人以解除权。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法并未赋予寄存人以解除权,因此寄存人不能解除合同。
第三,与上述适法转保管一样,在寄托人与次保管人之间,不存在着合同关系,保管人无权直接要求次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次保管人对寄托人亦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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