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一,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管理法》第9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是为了特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法定的资质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第5条等),因此可以说公民个人以及没有开发经营资质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对于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这一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般还是审查得比较严格的。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注册、骗取资质等行为则属另外一个问题,至少在形式审查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不应该有问题的。

但是,恰恰是负有对受让方主体资格审查义务的出让方自身的主体资格经常出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即能够成为出让方主体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实践中,除前文所说的,以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普遍还存在着以政府设置的其他临时机构,比如“重点工程指挥部”、“新区开发指挥部”“旧城改造办公室”等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应该说是一种严重的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对于这种主体资格违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因此,对于出让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构,他们对外出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普通公众,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但是一旦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第一步。如因主体资格违法而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除了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利益受损失外,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第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专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项内容,在通常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中都有体现。而且内容比一般民事合同更全面、更复杂。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内容违法而可能导致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涉及一项,即合同的价格条款。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订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无效。也可以说,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合同内容审查的重点是合同中出让金的价格约定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当事人在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首先要保证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必须高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虽未将“最低价”作为认定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不会出现低于最低价情形的。因为“最低价”至少应当是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底价,低于这个价格将导致废标、流拍,最终不能成交。除价格条款外,其他内容如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合同标的违法,像本书的案例,其出让的土地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征用的集体土地,该征用行为违法,也必然导致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再比如规划审批的土地用途是建厂房,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却是商品住宅,就属于合同内容违法。这不同于合同签订后又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形,前者应认定合同无效,后者不是无效合同,但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因此,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既要突出重点,也应当全面细致。

第三,确保合同签订的程序合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程序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四种: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第一种方式是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全国的土地出让95%以上是采用这种方式。此后,对于各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禁止采用协议方式出让,而必须采用招、拍、挂等公开的市场化方式。因此在出让程序上首先必须根据土地的用途确定法律允许的出让方式。《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未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的合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就不能确认合同无效。前文已述,在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待某一行为方式本身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应结合该行为方式、内容和可能的结果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其次,每一种出让方式本身,除了协议方式比较灵活,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外,其他一种出让方式都有比较严格和具体的程序性要求。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三种出让方式的程序均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此外,对于招标、拍卖方式,《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也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确,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还没有根本改变,但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主导者和操作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出让的程序问题。否则内容貌似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有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事实上,许多合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正是通过政府土地出让程序上的瑕疵,以民事诉讼,更多的是采用行政诉讼的方法,达到撤销政府土地出让行为的目的,像本书案例二,政府土地出让行为的主要违法表现就是程序性的。如果确实查明政府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的一系列程序违法,直接的判决结果应当是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但在客观上也就宣告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无效。

如同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样,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程序的执行,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程序违法多体现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最主要的还是提高政府的行政执法水平。

2、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变合同无效为有效

此次《司法解释》仍然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创的“补办手续违法变合法,无效变有效”的原则,只是将补办手续的时间提前至起诉前而不是《解答》规定的“一审期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通过补办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司法解释》生效(2005年8月1日)前,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不能通过补办追认手续变无效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司法解释》生效前,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现在尚未办理追认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仍然处于一种无效状态。如果在办理追认手续之前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该合同纠纷就不可能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考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和对双方事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任何一方在未办理追认手续之前,提起诉讼都应三思而行。

3、大力推行土地出让的阳光操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土地出让市场的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不仅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也是导致无效合同、引发各种纠纷的导火索。应当注意的是,暗箱式的操作不仅仅只发生在协议出让过程,在所谓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同样会发生暗箱操作行为。比如拍卖中的“陪拍”、招标中的“黑白合同”以及设资格门槛、排挤潜在竞争对手等行为。表面公开的交易程序,如果监督不力,照样可以产生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实际上,自从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之后,虽然这只是一个部颁规章,但仍然顶风而上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大为减少。但是,此后,一些人又开始在招、拍、挂程序上动歪脑筋。利用这些公开出让方式程序上的一些漏洞,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在招标、拍卖中搞“陪标”,“黑白合同”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手法,现在许多土地的出让,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越来越喜欢采用“挂牌”的方式。翻开一些近期的报纸可以看到,有关土地出让的公告大多是采用的挂牌方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一方式与招标、拍卖相比还属“新生事物”,其正式被作为一种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一方式与招标、拍卖相比还属“新生事物”,其正式被作为一种土地出让方式加以规定的是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

知芒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知芒网合同纠纷律师#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2213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1日 17:21:15
下一篇 2025年2月11日 17:21:29

相关推荐

  • 租房合同到期后是否有效

    问题解答: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则合同当然无效。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有: 1、债务已经履行,则合同当然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抵消完后,合同当然终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合同也就终止;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700
  • 越权限的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力

    问题解答: 越权限的经营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力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质;相关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要件等。不能仅凭超越经营范围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600
  • 卖房必看:要是买方违约 卖方应该怎样办

    问题解答: 卖房人毁约,要承担三种结果。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 一是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采取措施补救; 三是赔偿缺失。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民法典中买房人违约多久解除合同

    问题解答: 《民法典》中买房人违约不管多久都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500
  • 签了合同不按时给钱怎么办

    问题解答: 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的。签了合同不给钱的起诉方式: 1、先确认管辖法院; 2、写好起诉状,起诉状内容包括双方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500
  • 民法典规定甲方违约怎么处理

    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甲方违约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500
  • 民法典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问题解答: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买卖合同是否有有效期限

    问题解答: 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会一直有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存在可撤销事由、附解除条件、附期限的会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民法典规定违约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违约之诉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要行为人的违约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500
  • 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能否是有效的

    问题解答: 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还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民法典草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草签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草签的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草签的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合同被撤销约定的利息还有效吗

    问题解答: 合同被撤销约定的利息是没有效的,因为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规定是: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合同有法定效力吗

    问题解答: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来已经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是哪些

    问题解答: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 合同履行可否追究违约责任

    问题解答: 能追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8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