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甲诉乙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案情摘要】
电脑公司的甲被公派出国考察。甲的同事乙自告奋勇,坚持为甲代养甲家中所养的一只宠物猫和保管一台新电脑。甲在出国之前再三叮嘱乙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饲养宠物猫,乙保证一定保管好。甲出国后,乙将电脑置于家中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用。3个月后,电脑显示屏出现故障,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乙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乙的一位同学经过乙的同意将甲的宠物猫带回家饲养,但由于饲养方法不当,致使宠物猫皮毛脱落。
甲回国得知电脑和宠物猫的情况后,像乙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而乙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保管的,且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因此拒绝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保管物应尽的义务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371条、第372条规定,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2)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及时返还保管物。
本案中,甲乙之间约定保管合同,且并未约定保管费用,因此甲乙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乙应该能够认识到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有可能致使电脑损坏,但其仍将电脑置于书房阴冷潮湿处,导致电脑损坏,可以认定乙对电脑的保管未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乙对于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乙在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宠物猫交由第三人保管,致使宠物猫皮毛脱落,对此,乙亦应当承担责任。根绝我国《合同法》第369条、第371条第374条规定,乙未按法律规定对甲的寄存物进行保管,致使甲的寄存物毁损灭失,虽然应当二人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但由于乙的行为存在重2大过失,因此乙应对甲的寄存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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