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名称】:李-良生与**宾馆保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文书类型】:调解书
【裁判时间】:二○○五年七月五日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生,男,1964年生,汉族,住赣州市健康路63号B栋301室。
委托代理人谢*东,**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宾馆。
法定代表人唐*霞,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月,**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彬,男,**宾馆职工。
上诉人李-良生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5)会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03年10月10日晚带车(赣B08597本田雅阁HG7230型小轿车)入住**宾馆,轿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宾馆也收了停车费,双方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当晚其轿车被盗,宾馆应当负赔偿责任,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要求二审判决**宾馆赔偿。被上诉人**宾馆辩称:**宾馆未收上诉人李-良生停车费,李-良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当晚停放了轿车在**宾馆和其轿车在宾馆被盗的事实,其要求**宾馆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维持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宾馆补偿上诉人李-良生赣B08597本田雅阁HG7230型小轿车被盗损失计人民币68000元。限**宾馆在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良生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共计人民币14100元,由上诉人李-良生负担(李-良生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吴*东
审判员吉*华
二○○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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