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该法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旅客取得的车(船、机)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其旅客支付票价款是发出要约,承运人交付票据是承诺,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票据,所以“自旅客取得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但是,也有例外,如按乘车习惯或乘车前征得司机、售票员同意,先上车后补票或者先乘车,到目的地再补票,则客运合同自旅客乘上车时成立。旅客取得的客运票是合同成立的书面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客运合同的履行自乘客过检票口进入车站时开始旅行,或者自客运票证上规定的时间为履行或终止期。如你超过规定运的乘车(船、机)时间,合同履行自行终止,损失自行承担。旅客合同可以转让,旅客取得的乘车(船、)票是有价证券,在合同正式旅行前可以自由转让,不受限制,由于飞机票是记名式,不能自行转让,但可以按规定退票。
合同成立,“旅客和承运人都应按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自作主张改变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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