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法律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知芒网的小编整理了下文,供大家参考。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规定
通说认为,后合同义务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德国法院正是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大量关于后合同义务的典型判例。产生于德国判例与学说中的后合同义务,已为不少国家法律理论和实务所继承,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概念,纵观各国的判例及法理,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大陆法系上的后合同义务
对于后合同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虽均无明确具体地专门规定,但大都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对后合同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德国学者认为,在契约履行完毕后,强加给当事人的诸如注意义务、监督主债务履行方法和方式的义务,保证履行约定的义务、合作的义务,以及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等,即为后合同义务,它属于对契约的补充。
2、英美法上的后合同义务
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它没有后合同义务这一概念,但对于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之间尚存的义务却有相关的法律调整。英美合同法中关于限制性贸易合同的规定,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关于后合同义务合理与否的。不过此种义务,英美合同法中规定的较为严格,除非合理,否则被认为是限制性贸易方法,是违背公共政策的,而排除此种后合同义务的合法性。
在英美法系中,对于后合同义务体现的较为明显是商业销售合同和雇佣合同。我认为英美法系中的商业销售合同中有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其实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禁止同业竞争”的做法。至于雇佣合同,主要是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曾向雇主那里得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如果雇员不承担保密义务,则会给雇主带来损失,因而在雇佣关系结束后,雇员仍然具有保密的义务。
3、我国民法上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法学界对后合同义务这一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史尚宽先生认为,后合同义务即是债之关系终了后之附随义务,它可分为一时的债之关系终了后的义务与继续的契约终了后的义务两种情形。有的学者认为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后的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还有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虽然,我国在全面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践,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明确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制度,然而民法学理论学界对其研究尚不深入,也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后合同义务可以定义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后的善后事务,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依法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知识上知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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