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登记的条件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2.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3.房屋权
登记的条件
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2.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3.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4.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登记审查
(三)合同登记
(四)立卷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竟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各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须提供居住地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核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核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核认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注意事项
1、凡单位自有非住宅房屋或私有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鉴证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产出租方属市级单位、驻津单位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其它单位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私有房屋租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2、办理租赁登记鉴证应交验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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