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13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7日 15:19:25
下一篇 2025年3月7日 15:21:26

相关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

    2025年3月31日
    500
  • 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修订信息: 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11年12月…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

    2025年3月31日
    400
  • 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什么是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它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个部分,其中对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也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

    2025年3月31日
    500
  • 监狱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求《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司发通[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相关规定内容…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 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 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

    2025年3月31日
    400
  • 年终奖6万扣多少税(年终奖交6万税)

    6万工资扣多少税2021 法律分析:1、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额资-五险一金-起征点; 3、速算扣除数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薪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个人所得如符合个…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度文库)

    法院网的法律文库怎么查不了 1、近段时间中国法院网的法律文库,系统出现了故障,无论是否是注册会员,都只能查近3个月的资料。 2、中国法院网正在修复BUG,请等待。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怎么查询不了3个月之前的内容了呵呵,这个你可能是新手了! 你需要注册会员,非会员是只能查询最近三个月的文库,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需要注册会员就可以进行查询。不过这个好像会员是免费的!…

    2025年3月31日
    500
  •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0年新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月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心得体会)

    机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要看具体怎么违反的。这里给出几条规定供参考,也可以自己查阅下保密法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2025年3月31日
    400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司法解释)

    什么是民法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可是归属于国际私法,但是也属于民法部门 不清楚,可追问,望采纳…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这句话对…

    2025年3月31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