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其中,从有无代理权的角度可以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以及特殊的表见代理。但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知芒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不相信或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理制度的含义
(一)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作用
(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注意问题
(一)未有本人的授权性意思表示不得视为表见代理
(二)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和本人的过错同时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三)不能仅将表见代理限于合同订立阶段
(四)表见代理中认定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五)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及该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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