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表见代表在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实施某些民事行为的时候超越了代表的权限,造成善意的第三人认为某没有超越权限,从而造成该民事活动有限的情形。表见代表是一种法人的行为,那么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如上所述,代表行为可以实施的范围,不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限,还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表见代表制度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该制度是否就如同代表制度一样也适用于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呢?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行为

取得第三人信赖的公司董事可能会通过合同欺骗等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构成侵权行为(这里只讨论董事的越权行为对第三人权益构成侵害的情况,而不讨论董事直接对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因为后者同旨在保护第三者交易安全的表见代表制度无关)。其实,这种侵权行为当董事在其代表权范围内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时也是可能发生的。这里应由董事所代表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在当代各国为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起见而肯定表见代表制度的背景下,若对越权董事侵犯合理信赖其代表权的第三人权益的行为不适用表见代表制度,而由董事个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话,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如前所述,在董事侵权不越权的情况下,对董事所为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当董事越权不侵权时,对董事所为行为也是由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在董事既越权又侵权的情况下,当然对董事所为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关于越权董事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表见代表制度。

(二)关于事实行为

表见代表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经济。交易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交易双方从一开始就意图将各自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各自的利益才会有可靠的保障。这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在交易行为的一开始就意图在双方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却只是因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却并没有变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因而事实行为的非表意性也就决定了它不适用于表见代表制度。

至于说诉讼行为也不适用表见代表制度,因为“表见代表制度之设立趣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故其仅在企业法人营业活动中始有适用,对裁判上的行为,不存在表见代表问题。”而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是适用于法律行为的,这里令人关注的问题在于公司中表见代表制度是否适用于董事超越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并由此引发出对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应列入章-程的一点思考。

之所以会有董事表见代表制度的产生,就在于董事的越权行为;而之所以存在董事的越权行为,就在于对董事的代表权存在限制。这一限制来自三方面,即法律限制、内部决议与规定限制和章-程限制。至于董事越越法律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当然无效,否则法律的意义何在?这里不予讨论。至于公司内部决议与规定,因其纯粹的内部性,故毫无公示力可言。就此部分对董事越权代表行为适用表见代表制度最能体现该制度对善意第三人保护。而章-程对董事代表权的限制,则主要来自于章-程中就经营范围作出的规定。这里主要讨论董事超越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适用表见代表制度的问题。这一问题集中表现为章-程公示力的规定同表见代表制度之间的冲突。

二、公司董事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如前所述,表见代表制度的产生是对越权行为效力重新认识的结果,因而越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表见代表的前提,也是其要件之一。这是需注意的是对越权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而这又主要涉及到对公司目的范围或说是经营范围的确定问题。对目的范围的解释主要有严格主义和扩张主义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将公司的目的严格限制在章-程目的条款通常合理的字面含义之内。由于严格主义的目的范围确定标准对法人及善意第三人均有不利,故随经济发展,各国纷纷抛弃了这一立场,而对目的解释采扩张主义。至于解释的规则主要有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作者本人赞同客观解释和抽象解释。对于客观解释,笔者亦持赞同态度,但对抽象解释却存一点疑问。“依抽象解释,则要根据章-程目的条款之逻辑演绎结果来判断某行为的性质,而不考虑具体实际的情况如何”。这给人以逻辑演绎至上的感觉,过于重视理性而忽略了经验的重要性。“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因而不能自足于单纯的逻辑演绎。从这一角度来讲,笔者倾向于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而作出判断的具体解释,这样可实现逻辑和经验的结合。

(二)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

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须拥有相应的主体身份,具体到我国而言则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但是表见代表的主体不宜仅以董事长为限。因为公司之股东会、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或制定部规章而对董事之工作进行具体划分,使每一董事在其主管范围内享有代表权。更何况,公司事务千头万绪,而董事长又只有一人,他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这样,具体的代表权必然通过公司决议或内部规章分配到董事手中。因而,一般由董事而非董事长代表公司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所以,表见代表的主体宜包括全部董事。而且,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公司实施各种法律行为。所以经理也应作为表见代表性主体之一。

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但是,如果对公司名称的使用纯为冒用,则不能构成表见代表。“公司对表见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仅限于公司明示或默示许可表见代表人使用名称的情形,不应将未经公司名称使用许可而任意使用的行为后果转稼给公司,由公司承担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可见,纯粹冒用公司名称所为的行为是不能构成表见代表的。这里有如下两方面需加以注意:

1.公司代表机关人员冒用公司名义。这表现为董事违反公司内部决议和规定对其代表权加以的限制,未经公司明示或默示许可而代表公司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也表现为董事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但它同时也是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存在符合表见代表构成要件的可能,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董事表见代表行为。

2.非公司代表机关人员冒用公司名义。这种情况不可能构成董事表见代表行为,因为这种冒用正是“纯粹”的冒用。不过,当公司内部人员冒用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同第三人为交易行为时,可能会使人以为该行为也有可能适用表见代表制度,故这里作一简要的说明。

①公司雇员冒用公司名义。公司雇员虽属公司内部人员,但他同公司仍是两个人,并不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其行为效果只能归于他自身,这里存在着一个易使人混淆的问题是,雇员基于职务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由公司而非由雇员承担。但这是基于雇员同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而非代表关系,适宜和的是代理制度,同表见代表制度无任何关系。

②公司成员即股东冒用公司名义。股东也属于公司内部队员,但他同公司也是两个不同的人。至于说股东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则是在委托代理这一特定场合下,同表见代表制度无关。

③公司其它机关人员,如监察人员冒用公司名义代表公司所为行为也不适用表见代表制度。

(三)须第三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表权,即第三人须为善意。

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对善意的判断标准问题,日本学说就此分为单纯善意说(过失不问论)、无轻过失论及无重过失论。那么,应采纳何种学说为宜呢?这里仍然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1.越权董事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构成交换。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把第三人的善意理解为过失不问,无轻过失还是无重过失中的哪一种,越权董事所代表的公司通过其对董事越权行为的追认或适宜和表见代表制度,而最终直接承担越权董事代表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这样,在其它交易环节相同的情况下,就对善的认定问题上,若采用过失不问的方法,则不存在就第三人过失有无及过失轻重举证证明的问题,最可节约交易成本,因而宜主张该说。

2.越权董事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构成冲突

①先就过失不问论和无轻过失论进行分析。在分析之前,不防先假定第三人主观上是处于轻过失状态。若采纳过失不问论,则董事的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或采纳无轻过失论,则董事的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表。借鉴上文的第三部分的分析过程可知,采纳过失不问论是较角效益的。

②再就过失不问论和无重过失论进行分析,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所以我们的结论就是在善意的认定问题上,应采纳过失不问论。但是,这样的分析似乎存在着如下疑问,那就是,运用类似的分析方法似乎可得出,仅仅因为第三人的恶意而认定董事的越权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是效益低下的作法。也就是说,若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的话,就算第三人为恶意,也应认定董事的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显而易见,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将经济分析的方法置于表见代表制度的目的之下予以运用。表见代表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因而对恶意第三人的利益不予考虑并不会对交易安全构成损害。相反,对恶意第三人的所谓利益予以保护却恰恰会损害交易安全。所以,在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董事的越权行为是不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更何况,对董事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分第三人的恶意和善意两种情况,通过经济分析予以评价,本身也是不符合经济分析方法要求的。因为这不是两种合法行为之间的冲突,所以,不存在估计和平衡的问题。

(四)须善意第三人根据对越权董事外观信赖而作出行为

也就是说,第三者的行为要和对董事的外观信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信赖而同其所代表的公司为交易行为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1095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9:40:21
下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9:40:36

相关推荐

  • 欠帐不还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问题解答: 欠帐不还没有欠条可以起诉。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逾期90天仍不归还的,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持卡人;透支超过5万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逾期90天仍不归还的可以到公安局报案恶意透支,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400
  • 店面租赁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问题解答: 店面租赁合同主要的内容有:店面的位置面积信息;租赁当事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付方式;维修责任与违约责任;装修的约定与转租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700
  •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

    问题解答: 借款合同强制执行需要费用。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按照规定交纳;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500
  • 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问题解答: 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赔偿根据合同约定或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500
  • 按揭房拿购房合同是否可以贷款

    问题解答: 按揭房拿购房合同一般不可以贷款。办理按揭房抵押贷款要求房子具有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按揭房没有取得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的,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500
  •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问题解答: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300
  • 承揽合同有哪些

    问题解答: 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一并包括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500
  • 合同法务审核需多长时间

    问题解答: 合同法务审核一般需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成,具体需要的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合同法务需要审核结构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没有重复矛盾的内容,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9日
    600
  • 办居住证要租赁合同么

    问题解答: 租房办居住证需要租赁合同。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明、近期照片以及租房合同到租房所在区域的派出所进行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出具受理回执。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

    问题解答: 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一般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指的是违约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双方解除协议合同有效吗

    问题解答: 双方解除协议合同有效。解除协议合同后,原合同关系消灭,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针对权益受到侵害的部分赔偿损失或采取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的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代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解答: 代签的合同可以有法律效力。授权代签或虽不知情但事后进行追认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未经授权用其名义代签且未事后追认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

    问题解答: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是: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合同没生效可以反悔么

    问题解答: 签订合同没生效的不可以反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经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进行履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不可反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问题解答: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