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没有斗殴可以认定犯罪中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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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没有斗殴的,一般也不可以认定犯罪中止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要求的是犯罪行为人主动地放弃犯罪,并且采取有效的方法制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结合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来认定。

不可以,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对于未参与斗殴并不算构成犯罪中止的,对于犯罪中止来说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在部分持械聚众斗殴中,对未持械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首先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的主犯与从犯,再以共犯是否有实行过限,以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作为未持械人是否承担持械责任的标准。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在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此时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是有着多种的犯罪形态的,比如说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犯罪已经着手之后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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