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时,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合同条款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姓名,仓储物品、数量,仓储费用,保管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等。关于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限;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九百零九条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时,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合同条款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姓名,仓储物品、数量,仓储费用,保管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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