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有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此时该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
2、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此时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由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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