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委托就是转交委托,在实际中就是把原本属于自己办的事以委托的形式转交给他人来办理,这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在法律上对转委托有相关的规定,其中转委托合同效力是如何的是一个大家都觉得难以判断的问题。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委托合同效力是如何的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转委托的法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转委托合同效力
在中国行政机关在接受上级机关委托执法后不得转委托,转委托无效,因为行政执法的委托不是普通的民事中的委托,被委托的是行政权力和职能,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无权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再委托给别的机关。如果受委托的机关自行转委托,该转委托无效,接受该转委托的机关的行为,应当视为转委托组织的行为,同样的,由上级机关即原来的委托机关负责。中国法律中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
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关于委托执法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在实际中如果您要行使转委托就要注意其有没有法律效力,没有的话法律将不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知芒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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