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职务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民法典》还规定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下面是知芒网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资料,欢迎大家阅读转发。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三、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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