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李女士、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结婚。张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北京的两套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结婚时,张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两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李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两套房产。
婚后房本上加名,是否意味着一律对半分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后将李女士的名字加在了房本上,此种情况的加名行为视为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并通过加名的方式,进行了房屋产权的变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属于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所有。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长短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小等因素进行处理。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李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具体分割时,不能简单的按照一人一半分割房产,需考虑两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事实,比较张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对两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如果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重新约定,一定要对相应的份额做出明确的表示,否则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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