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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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作为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救济措施之一,在许多民事类案件都能见到。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了解相关知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做出赔偿请求,更能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今天,知芒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中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也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

(三)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这一规则已为各国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认和采用。

中国《民法典》第591条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此可见,减轻损害原则是中国法律所一贯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地适用该原则。详言之,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为: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原因,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在此应区别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即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违反减轻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仅对未履行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

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损害继续扩大。不过,即使在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获得某种利益,则应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损益相抵的规则。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具有下列构成要件: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也即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而且还为受害方带来了收益,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关系。

(五)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中国《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中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责任,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之所以如此,是与中国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相对应的。同时,这也是中国的责任相抵与大陆法系的过失相抵的基本区别所在。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各自责任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这种折抵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抵销,类似于债务的抵销,当然,它不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消费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赔偿损失的适用首先要遵循损失与赔偿相适应的原则,其次才是惩罚性、倾斜性等的原则适用。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知芒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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