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的古时候因为商品经济没有发展起来加之诚信不止只是一个道德名词更关系到一个人的名声前途所以古人非常重视诚信问题甚至将其视若生命,而到了现代这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合同,而合同里进一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那么在我国诺-成合同有哪些?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诺成合同有哪些,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国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可成立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简而言之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而成功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如果各位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合同所属形式无法确定的时候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鉴定,知芒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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