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十年未休年假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溯三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申请。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对于未享受的年假可以折算成劳动报酬。其法律规定为:
1、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本年度在用人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需要折算相应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时一并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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