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依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抢救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报案,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设立标记,标明交通事故伤者、车辆和财产的位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现场勘查时,可视情况设置警戒线或者封闭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结束后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应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密切配合,保证高速公路畅通。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委托他人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案情简单、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轻微事故或者人员受轻伤的一般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不制作现场图,由执勤交通警察或者事故处理人员直接处理,并当场宣布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对事故损害进行一次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当事人不得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九条查找交通肇事逃逸人、逃逸车辆及有关线索发布的启事,费用由发布人垫付。案件破获后,由逃逸人承担。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为保证事故的处理,可以依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以及有关人员、货物。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行业维修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必须要求车主出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派专业人员检验、鉴定,亦可委托专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对当事人生理状态和精神状态的检验、鉴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法医负责;无法医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进行检验和鉴定。委托专业机构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省公安机关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死者的家属,应当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利用交通事故尸体扰乱交通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处理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发布公告,无人认领的无名尸体的赔偿款项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暂代为保存。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估价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应当逐项列出、并作出估价结论,作为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财产损失的估价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按其损失计算。财产损失估价后,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修复厂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修复厂家。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估价,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涉及保险、路损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时参加的,不影响估价。第十六条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估价,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以下事故在10日内、重大以上事故在15日内作出;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10日、15日。当事人对估价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估价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估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重新估价结论。重新估价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非本县、市的当事人和车辆,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提供担保人;无担保人担保的,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准离开。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事后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受理。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没有报案,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可以就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经两次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履行举证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认定期限自逃逸案件侦破之日起计算。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的,责任认定自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接到报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由有条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破坏现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条件报案或者有条件报案的当事人在报案期间被他人故意破坏现场的,由破坏现场的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或者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事故现场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设施、作业物的设置、堆放等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造成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设施所有人、作业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下列之一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易未过户的买主(包括多次交易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最后一次交易的买主);(二)机动车挂靠入户的挂靠人;(三)承包机动车的承包人;(四)租赁机动车的租赁方或借用机动车的借用方;(五)聘(雇)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聘(雇)用人;(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第二十四条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物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单位提供的单据和诊断证明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医疗单位和个人调查及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和单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经审查,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认为抢救治疗的项目和费用明显不当的,经委托专家认定后不予认可,并通知其主管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机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残废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伤残等级承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每个伤残等级承担10%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当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增加一级,但最高不得超过100%。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及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100%;(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60-90%;(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当承担50%;(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当承担40-10%。

第二十七条对弃车逃逸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到案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通知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人,就损害赔偿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经两次书面通知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拒不到案的,可以调解终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对驾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人依法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间,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认定的,调解中止。重新调解从申请人收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次日起开始。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的,不受重新认定申请期限的限制。但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第二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破案后应当向逃逸人收取事故处理费。

第三十条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或者妨碍执行公务,以及利用交通事故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及货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扣留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对财产损失的重新估价及申请行政复议等,可以由当事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监护人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书。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和事故财产损失的估价结论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经通知当事人不按期到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实行交通事故处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年06月04日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4日(地方法规)*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0161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5:07:34
下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5:07:51

相关推荐

  • 怎么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标准有:1、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2、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3、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租赁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5、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600
  • 租赁合同中擅自转租如何处罚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租赁合同中擅自转租处罚方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买卖双方应怎样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如下违约责任:(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400
  • 合同修改怎样处理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修改合同有两种方式: 第一、解除原合同重新订立新的合同。 第二、签署补充协议。 在修改合同时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需要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 第二、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修改事项协商一致。 第三、如果是重新签署合同,原合同内容不变,只是将需要修改的条款改正后,直接引用到新合同中就可以。 第四、如果是签署补充协议,需要在补充协议…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300
  • 签订合同盖哪些章才有法律效力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合同加盖有效力的章是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400
  • 竞业禁止合同是怎样的怎么适用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400
  • 民法典转租合同在哪些情况有效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 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400
  • 租赁合同终止后怎样处理装修物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装修物的规定有: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民法典未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吗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未备案的租赁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都是有效的。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民法典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条件的就有效,法定有效条件分别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等。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权利质押生效条件是如何的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民法典规定怎么解除公司间的合同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解除公司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300
  • 合同甲乙双方颠倒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合同有效,但是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不确定,为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因此建议重新签订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400
  • 民法典规定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分别有: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 民法典中有赠与合同吗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民法典包括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

    合同纠纷 2025年6月13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