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勘查等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的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 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 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新的法律法规取消了交警为事故赔偿的需要扣留事故机动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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