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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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省属国有企业(单位:下同)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时,由企业集体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在作为主发起人时,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1.企业集体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作为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的申请报告;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如发起人中有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5.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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