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
数额
出资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98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