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和被聘用人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负责管理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和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委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本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企业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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