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拆迁是非常普遍的,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要按协议给予经济补偿,那么民法典中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能不能转让?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能否转让
拆迁安置房回迁指标是具有专属性的,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由被征收人自己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安置房怎么确定产权人
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而安置回迁房购房指标不属于可转让债权,所以不能转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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