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徇私舞弊罪案例分析,公安徇私枉法罪典型案例讲解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 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赵某、董某的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他们的枉法裁判结果经二审、再审予以维持,但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认定]

(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二)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本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

2005年6月,某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赵某、董某负责审理张某诉周某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周某当庭提供了李某、回某、张某的书面证言,这三份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从原告方张某手中支取的“预付”款是购货款,且已付给内蒙古供货方,并不是周某本人借款,原告张某当庭没有提供证据,主审法官赵某即宣布休庭。庭审后第二天,董某与原告张某等人找到证人李某,对李某进行威胁,董某并在此情况下给李某制作询问笔录,迫使李某改变了证言。2005年6月12日,赵某、董某同原告张某夫妻再次找到李某,又给李某作了一份与2005年6月8日笔录内容相同的笔录,赵某以李某作伪证为由,拿出手铐要铐李并称要拘留李,对李进行威胁,最后对李罚款三百元,并将此钱交给原告张某作为车费。2005年6月12日,赵某、董某又将证人回某叫到张某家中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赵某、董某二人以回某态度不好为由,将回某用手铐铐了起来,并称要将回某拘留,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回某被迫改变了证言。此后,董某又将证人张某某叫到原告张某家中,在喝酒过程中,以“官司打赢了有我一份好处,也有你份好处”引诱张某某,张某某随之出了一份对张某有利的证据。庭审后,董某私自和原告张某到内蒙古取证,并伪造了一份内蒙古沈某的证言,来证实周某从张某手中支取的预付款不是购货款。

赵某与董某采用违法方式取得上述证据后,作为主审法官的赵某故意违反民诉法规定,没有重新开庭对庭后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而直接将上述违法所得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张某欠款三万八千六百七十七元,给周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赵某与董某多次接受原告的吃请。董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向张某借款一万元。

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均采信了证人李某、张某某、回某年所出具的伪证和董某私自去内蒙古非法取得的证据,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原民事案件的二审、再审判决均维持了一审判决,需要通过民事抗诉纠正原来的一审判决,解决前提罪的问题。

对此案例有另外一种不同的认识,首先关于前提罪问题。渎职罪中有一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某种前提罪或原案(与这些前提罪或原案相对应,渎职罪本身可称为“本案”)。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以存在“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对象要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以“被诈骗”作为构成结果;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以“走私”行为为渎职的对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为渎职的对象;(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以“犯罪分子”为渎职的对象;枉法裁判罪以对原案枉法裁判的结果作为渎职的对象。可见,有的前提罪或原案是作为渎职行为的对象,有的则是作为渎职行为的结果。

渎职罪中的前提罪,并不完全要求以法院判决为条件,只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可以确定原案中有犯罪行为即可(如,在放纵走私罪中只要有走私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同样,作为渎职罪前提的原案,也不以立案(或改判、纠正)为前提条件,只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原案实质上存在即可。其次,关于需要通过民事抗诉纠正一审民事判决作为枉法裁判罪的前提条件问题。如前所述,原民事案件是枉法裁判罪的原案,民事判决应当成为枉法裁判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本案不应以改变或纠正原判决为认定枉法裁判罪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将上述内容作为提起民事抗诉的充分理由。可以说,如果我们坚持通过再审改变或纠正原来的民事判决,必将陷入逻辑上的悖论。同时应当认识到,即便提起再审,可能得到的依然是维持原判决的结果,甚至会无限次地维持下去,如果我们依然以改变或纠正原判决为认定枉法裁判罪的前提条件,那么本案的枉法裁判罪将难以得到认定。

就本案的现有证据体系来看,本案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董某在审理张某诉周某合同纠纷案中确实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具体表现在:1、赵某、董某在人民法院未正式立案前即开始找原、被告及相关证人调查取证。2、赵占武始终没有让书记员毛某参与案件的办理,而让董某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3、庭审后,董某单独同原告张某找李某取证,在取证时张某对李某进行威胁,董某在此情况下未加以制止而对李某取证。4、庭审后,赵某、董某同原告夫妻找到李某,给李某作了一份与2005年6月8日笔录内容相同的笔录,赵某以李某作伪证为由,拿出手铐称要拘留李某,对李进行威胁,最后对李罚款三百元,并将此钱交给原告张某作为车费。5、庭审后,赵某、董某将证人回某叫到张某家中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赵某、董某以回某态度不好为由,将回某用手铐铐了起来,并称要将回某拘留,在之后的询问中,回某改变了之前的证言。6、庭审后,董某将证人张某某叫到原告张某家中,在喝酒过程中,劝张某某为张某出证,并说“官司打赢了有我一份好处,也有你份好处”,张某某随之出了一份对张某有利的证据。7、庭审后,董某单独和原告张某到内蒙古找沈某取证,来证实周某从张某手中支取的预付款不是购货款。8、赵某与董某没有重新开庭对庭后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而直接将上述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正是依据以上违法取得的证据,赵某、董某作出了有利于张某的判决,进而使周某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可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再审、抗诉再审,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其原因怕是不言而喻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9456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1:46:03
下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1:46:20

相关推荐

  • “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否有效呢

    问题解答: “阴阳合同”中“阳合同”一般无效。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一般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不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作无效处理。避税情节严重的,涉嫌逃税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300
  • 解除合同原因有哪些

    问题解答: 解除合同原因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400
  • 定金没开收据没合同是否可以退还

    问题解答: 定金没开收据没合同可以退还。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以该定金双倍退还;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以该定金赔偿不得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300
  • 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问题解答: 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有: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合同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500
  •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吗

    问题解答: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但质押权一般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一般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起生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押权不予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400
  • 法律允许代签合同吗

    问题解答: 法律允许代签合同。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600
  • 居间协议是否就是房屋买卖合同

    问题解答: 居间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500
  • 12岁签订合同具有效力吗

    问题解答: 12岁签订合同经过追认具有效力。12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在独立签订合同后由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500
  •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问题解答: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订立格式合同的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700
  • 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呢

    问题解答: 合同签订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直接解除。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当事人拒绝解除的,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600
  •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呢

    问题解答: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当事人依法撤回;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3、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400
  • 合同撕掉了重新粘贴是否有影响

    问题解答: 合同撕掉了重新粘贴没有影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撕坏重新粘贴的仍然有效,不影响其现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700
  • 合同诈骗派出所不受理如何解决

    问题解答: 合同诈骗派出所不受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检法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500
  • 房屋转租合同能不能约定转让费

    问题解答: 房屋转租合同能约定转让费,具体依据双方约定执行。转让费是受让人支付给转让人的包括现有设备、余货价款、余期租金、装饰费用、顾客群体、商号、招牌、商标等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总和,收取的转让费显失公平、租赁合同无效或因房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600
  • 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

    问题解答: 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有效,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复印件和原件核对、印证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经各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其效力后,一般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6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