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按固定资产的取得来源不同,原价的构成如下: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应缴纳的税金、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租赁期满转让给承租方时应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5)受赠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原价进行合理估计。受赠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其他有关的费用为原价;无发票账单的或发票账单不真实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定原价;
(6)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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