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拖欠工资案例分析,关于工资的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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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以逃匿方式拒付工资获罪

——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2015—2018年,李某承包靖州县三锹乡道路加宽等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李某雇佣刘某、夏某等人到项目上做工。工程项目完工后,李某获工程款300余万元,但一直拖欠刘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85000余元未支付。2019年李某到广东省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农民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经民警多次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回靖州县接受调查,但李某以其在外地务工为由,不愿接受调查。2021年4月,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到广东省佛山市将李某抓获。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获取工程款300余万元后,以更换电话号码及外出打工等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8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决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亦自动支付了刘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85000余元。

【案例2】

因被挂靠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获从宽处理

——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2013年9月,湖南郴州某投资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开发深港产业园,吕某挂靠郴州某工程公司承包了产业园一期香港城项目。同年9月18日,郴州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与吕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管理合同》。后郴州某投资公司无力经营产业园,经政府协调,由郴州某工程公司与另一公司接管了该项目。吕某继续以自负盈亏方式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后吕某为了保证项目工程顺利进行,采取挪用工人工资款支付工程材料款等方式,先后拖欠了龙某、侯某等84人工资2279693元。案发后,吕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因吕某尚有未结算的工程量,郴州某工程公司先行垫付了吕某所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采取挪用工人工资支付材料款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在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拒不支付,金额达2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决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

以强制措施为后盾追索劳动报酬

——向信华等15人申请追索劳动报酬案

向信华等15人在李国有承包的洪江市雪峰镇深渡江村楠木山公路硬化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成后,被告李国有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8万余未支付。经向信华等15人的多次催收、讨要无果,无奈向洪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洪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由李国有支付向信华等15人的工资。 但李国有并未按调解书和判决书履行义务,向信华等15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法院执行局在处置这起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有共涉及15名农民工工资。洪江市法院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出具拘留决定书,请求洪江市公安局协助查找李国有,洪江市公安局收到决定书后调取警全力力配合,第二天,将李国有拘留至法院。洪江市法院对李国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李国有受到强大震慑,内心产生愧疚,多方联络家人朋友筹足资金。2天后,洪江市法院将于执行款全部发放到15名农民工手中。

【案例4】

法院、检察院与劳动监察大队三方联动“护薪”

——赵某、杨某等23人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某餐饮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赵某、杨某等23人先后受江华瑶族自治县某餐饮店雇请,从事店铺经理、厨师、传菜员、服务员、采购员等工作,自2021年1月起,餐饮店拖欠23人劳动报酬94929元。2021年2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餐饮店承诺在2021年2月10日前发放全体员工2021年1月、2月工资总额的65%,剩余工资在2021年3月15日前全部付完。后该餐饮店尚欠23人工资共计15745元未支付。赵某、杨某等23人遂诉至法院。根据赵某、杨某等23人的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分别作出了支持起诉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杨某等23人受餐饮店雇请,从事相关工作,餐饮店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资报酬,餐饮店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23人工资报酬15745元,应予支付。遂判决餐饮店支付赵某、杨某等23人工资报酬15745元。

【案例5】

多元解纷机制让农民工讨薪驶进“快车道”

——张家界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李某等8人劳务纠纷系列案

2021年上半年,因项目工地的需要,张家界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了某村张某、李某等8人提供劳务。随着项目的推进,张某、李某等8人陆续退场。截至2021年10月20日,公司尚未将张某、李某等8人共计41990元未结清。张某、李某等8人到当地镇政府、慈利县法院阳和法庭反映相关情况后,阳和人民法庭与阳和司法所进行联动,经多方努力,成功调处了该公司与张某、李某等8人劳务纠纷,双方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本案张家界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李某等8人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具体的给付日期,并同时进行了司法确认,不仅确保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而且给调解协议上了一层“双保险”,赋予了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6】

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阳某与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6月,株洲的阳某承接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某项目的幕墙安装工作,并与该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阳某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幕墙安装工作,2013年2月,阳某与项目部经理王某进行结算,确定尚欠工程款872103.74元,结算后向阳某支付了30万元。2015年2月,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向阳某支付10万元。就剩余款项,阳某于2016年、2017年、2019年多次向公司讨要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余款及利息共计610902.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项目部属于公司的下设分支机构,其是否授权项目部进行签章活动,属于其公司内部的运作、管理问题,与本案阳某主张劳务合同关系无关联。公司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欠款项的付款义务,应由具有合法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承担。故判决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向阳某支付欠付劳务费47210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3031.79元。

【案例7】

法院为农民工搭建讨薪“绿色通道”

——平江县安定镇某村45名农民工与邓某、阳某、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邓某、沈某、阳某在平江县安定镇某村合伙种植中草药。2019年,三人以100元/天雇请附近村民种植中草药。后因三人经营不善,内部产生争议进行了清算退伙。三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并由邓某支付欠付农民工工资。因邓某未按照清算协议与承诺付清农民工工资,该村42名农民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2021年8月27日,平江县法院通过专门立案通道受理了李某等42人诉邓某、阳某、沈某劳务合同系列一案。经过审理,该系列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并成功兑现。

【案例8】

促进依法行政与保障农民工权益“两不误”

——某建筑公司诉澧县人社局及戴某等89人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

2019年1月,湖南某建筑公司与文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某项目工程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文某。承建期间,建筑公司与文某达成结算协议,但文某未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12月25日,澧县人社局接到投诉,反映建筑公司拖欠89名农民工工资916253元。2020年1月,澧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建筑公司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中直接划拨916253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某建筑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澧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赔偿某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保障金916253元。法院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确认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但不予以撤销,并驳回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916253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九】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

——湖南某建设公司诉祁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处罚一案

2017年1月26日,湖南某建设公司与唐某等人签订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将其中标的祁阳县某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唐某等人。合同签订后,三人雇佣苏某等人从事泥工等工作。2018年3月,湖南某建设公司与唐某、刘某、张某签订工程款结算单,但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致使苏某等人亦未能获取工资。2019年12月,苏某等人到祁阳县人社局举报湖南某建设公司拖欠工资。祁阳县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湖南某建设公司携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该公司以股东变更为由拒绝提交相关资料,祁阳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2020年4月,祁阳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该建设公司支付民工唐某等人工资款129598元,并处罚款18000元。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人社局依法维持了祁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遂向祁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湖南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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