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出资责任,哪些股东权利受限制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出资责任,哪些股东权利受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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