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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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侵权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将产生某一后果而追求该后果的发生。甲打乙,明知乙会受伤,但就想把乙打伤,追究打伤结果的出现。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后果而放任该后果之发生。 甲与乙在火锅店发生争执,端起锅底泼向乙,结果泼到丙身上。则甲对丙的受伤就是间接故意的。故要判断是否是故意从认知要素和意愿要素角度进行判断。

过失就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依据过失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具体过失。

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为疏忽;

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虽然预见到但却由于过于自信而认为可以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为懈怠。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什么是损害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精神痛苦。

经济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已得利益之丧失,

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即“该得而未得”。间接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但该种损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

其与间接损失的根本区别在于,间接损失是对受害人自身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失的基础上造成的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非以造成受害人的权利损害为前提,仅为单纯的经济损失。

四、归责原则概述   

本条讲的是规则原则,故我们对归责原则简单地说一下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归咎或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具体的侵权法律规范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准则,所有的侵权法律规范都必须接受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调整。

五、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上述已论述过损失事实和主观过错。在此仅简单说一下行为违法,因果关系。

1、行为违法的认定

行为违法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行为依其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以积极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比如伤人身体、毁人财物等行为。 不作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

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都属此类。

二是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进入某种危险状态,这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危险方面的作为义务。

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人身伤亡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共同饮酒者或者其中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基本上都是作为义务的违反。

2、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判定遵循的规则为直接原因的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 直接原因的规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即可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

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即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构成要件为标准,将权利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主张方,对于妨碍权利成立或者消灭权利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无论是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具体分配上,应当首先确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之要件事实,按照该条规定区分权利成立要件和权利消灭或者妨碍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就是要确定特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侵权行为人无过错是责任抗辩事由,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直接认定过错存在,责任可以成立。过错推定责任仅是对过错的推定,并不包括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也就是说,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并未转移。但基于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基于分担风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考虑,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事实自证法则或者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适当降低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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