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和责任的认定既要考察公司对外公示的材料,又要区分具体的事实情形,应当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
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将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形总结如下:
一、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二、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
三、“完全隐名出资”,即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根据三种情形具体分析,做不同的认定,律师在承办隐名出资案件时,可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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