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是企业用以经营并相互区别的标志。为了保护企业及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根据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有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程,同时应冠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内容主要有: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但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须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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