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农村征收“一户多宅”怎么补偿?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
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
(3)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二、征收时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宅基地合法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单独征收,其征收的前提是土地征收。如果只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方面房屋被征收为国有后,具有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仍是集体的性质,两者之间无疑是矛盾的,也严重违反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宅基地和房屋性质不统一。因此,只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征收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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