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的土地是无法进行继承的,因为土地不是私人财产,它的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没有继承父辈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上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该家庭户下的成员,在承包期内,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在承包期内,户主也就是父亲去世的话,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是可以继续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延长30年不变,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这是有合法继承人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意思是如果你们几个姐妹有谁户口没有迁出去,可以根据户口仍在这一理由,提出继承父母的土地。
如果几个姐妹的户口都迁出去了,家里没有男丁继承,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父母的土地只能重新由村集体收回。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重新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家庭或是有新迁入人员的家庭来种。
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房屋所有权是一般物权,可以继承和拥有,所以出嫁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直到房屋坍塌后,宅基地使用权才会被收回。如果是承包地,那么户口已经迁出原集体的外嫁女,只有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权益。如果是宅基地,那么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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