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的,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而总公司可以撤销分公司,撤销分公司就要对员工进行安置的,那么分公司撤销对员工要如何补偿?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分公司撤销员工怎么补偿
分公司撤销后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分公司怎么办理注销流程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一般公司注销不同之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分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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