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存在世上必须依托一定的财产。房屋、土地是最基本的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可以随意的剥夺。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对征收者作出合理的补偿。
什么是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拆迁问题
强制拆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一种人权。
占有财富,给我们带来幸福。哪怕获得了一丁点财产,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会使我们感到生命的充实,对生活充满信心。如果我们没有财产,连生存都无以为继,更不会有做人的尊严。有了财产,我们才会有能力去争取更多的权利。更多的人生意义。
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分不开,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附着在土地上的公民的房屋,这些不动产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资本,是最重要的财产。拥有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它,使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实现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若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他就失去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权利,若无财产权,人们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因为财产及其权利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把不可分的生存权与财产权截然分开,生存权也就必然失去依据。
(二)财产权是促进个人进取心和社会公益。
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政治活动赖以发迹的温床。
财产权也是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是经济生活中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就是除非特殊情形,花自己的钱总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
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公民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段被他人强占或政府强制征收,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就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若是得不到保护,公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到了民不堪命的悲剧境地。正如去年不断升温的一系列强制拆迁引发的被拆迁居民的自焚事件。
生命诚可贵!雨果曾说过,“在正确的爱国主义上,还有一个正确的人道主义”在那些打着公共建设征地的幌子的政府部门,肆意掠夺民财,无视公民的生活,甚至是生命。如果对生命有些许的敬畏与尊重,而不是对拆迁户纯属“咎由自取”之心,“志在必得”,“不惜一切代价”。那这社会会更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是“人为贵”。
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中国财富分配中最需要关注的博弈之一。土地和房屋对于百姓生存,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生存所必需,其次,它可以用作负债的抵押物,再者,它是维持保障生活水准的生活生产资料,也是谋生手段,如用作店面、房屋出租等。同时,当居民在其他生产资料领域遭遇挫折时,又可作为慰藉精神上的损失的依托。
因此,政府即使要征收人民土地也要有合理的要求。征收也要有正当性。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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