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目前,社会团体法人在社会中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常见。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社团法人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社团法人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
可以,比如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经商,但是不得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1. 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2. 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还是一个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公益事业。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法人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4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