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那么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的?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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