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权利,企业法人是属于营利性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后,就需要进行清算,而清算结束后可能有剩余的财产,那么民法典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怎样处理?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如果是企业法人的,一般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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