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为了在不同地区开展业务,往往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的,设立分公司后就要招聘劳动者开展业务,抢占市场,那么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不要担责?下面由知芒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担责吗
分公司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拖欠工资的,由总公司承担支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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