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我国的一些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位上的便利进行一些贪污受贿,如果受贿达到一定金额,在一般情况下面可以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来接受处罚,具体它包括哪些内容,接下来知芒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职务犯罪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对于自首问题的理解
(一)对办案机关的理解
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里的办案机关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二)自动投案的时间
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
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
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应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里办案机关的举措不仅包括讯问和强制措施,也包括调查谈话和其他调查措施。其中的调查谈话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调查谈话。其中的调查措施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双规、双指措施。
(三)自动投案的对象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四)特别自首的认定。上述《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职务犯罪有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处理一些职务犯罪的时候,可以自己自首减轻处罚,但是要具备一些相关资质,同时对于我国的贪污受罪是抵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知芒网网站专业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1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