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非教师补课的处理方式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补课机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教师没有开办补课机构的主体资格,教育部门不会予以批准,也不会予以办理许可证。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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