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对于民事诉讼,是不能自由约定,任意选择法定管辖以外的法院来管辖。如果是仲裁案件,则不受此限,可以双方达成自由意愿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的。对此,知芒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辖是如何约定,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辖怎么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协议管辖优先。因此,当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以约定的法院管辖,只要双方同意,不违相关规定,不以约定法院管辖也是可以的。
民事诉讼案件是不可以自由约定选择法定管辖以外的法院来管辖的。仲裁的话,则不受此限,可以双方达成自由意愿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的。
实际业务发生在被告的分公司的话,当然以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为优先管辖的,但“现在我公司能否到我公司的分公司法院起诉”,显然是原告的口气,即使业务发生在该分公司,也是不可以在此优先起诉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辖是如何约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哟哟约定管辖法院为双方中的一方公司管辖法院,最终发生诉时,还要看谁是被告,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以被告地管辖法院为优先管辖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知芒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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