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广州地税部门获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房产税纳、土地使用税及减免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新政策从2007年1月1日执行。从出让次月缴纳使用税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介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该土地是用于经营或自用,或者闲置,均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免税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通知》中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悉,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78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