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某开发公司和某橡塑公司联合开发一小区。1999年,开发公司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赵某。此后,赵某将此房产转让给娄某,但娄某至今未办理房产证。 2002年8月,因上述橡塑公司破产还债,上述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给某建筑公司。之后,该建筑公司将该套房屋卖给宋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此后,娄某与宋某一直为争夺房屋发生争吵。娄某始终持有该房屋,但法院已将房屋判给了宋某,宋某也申请办理了房产证。请问,在此情况下,现在宋某申请办理土地证,是否可以办理?解答:本案中宋某已合法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一致”的原则,应当为其办理土地权利证书。一、宋某已合法取得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将房屋卖给赵某,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娄某,虽都已交付,但均未进行房地产过户登记,并未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开发公司和橡塑公司仍为该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这也是在橡塑公司破产还债时,法院将吉鹏小区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拍卖的原因。拍卖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建筑公司所有,之后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并于签订协议当日交付使用,但由于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以宋某此时并非所有权人。宋某通过起诉获得法院判决,并于2012年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此时,宋某完成了房地产转让的登记手续,成为了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而娄某一直使用、出租房屋的行为并不影响宋某的所有权人地位,这是对他人所有财产的非法占用,宋某有权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要求娄某交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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