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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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实践当中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会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此时案件代理该如何处理,是继续还是终结?针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将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终结诉讼:(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死 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存在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继续诉讼,否则由法院裁定终结 该诉讼。而对于被告,如果在死亡后没有遗产,那么即使原告 胜诉,也得不到赔偿,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离婚、追索赡养 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由于该诉讼与 当事人的身份有着紧密联系,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已经消失,诉讼自然也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案件具体处理方式

  1、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身关系诉讼

  在人身关系诉讼中,由于人身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而不可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如离婚案件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时间可能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二审程序启动之前。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如二审程序已启动的,二审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二审程序有无启动以当事人是否提交上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标准。

  2、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财产关系诉讼

  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继承人表明愿意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依继承人、被告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继承人、被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些人可能会在诉讼进程中死亡,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具体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纠纷的类型来进一步确定。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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