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过程中有哪些法律的缺失?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土地规划缺乏法律地位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供应的总量和结构,并需要通过土地规划进行具体落实,但目前我国许多土地规划由于规划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规划内容存在的问题无法实施,导致调控效果无法真正实现。我国规划体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许多规划之间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其中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最为密切且最易产生冲突,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城市用地规模与保护耕地存在的不协调矛盾无法调和。在行政上,由于做出这两个规划的部门,分属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管理,造成了协调的困难;在法律上,虽然现行《土地管理法》指出“城市规划在用地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但没有指出具体协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土地规划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与土地规划的内容出现脱节, 以及长远战略性的不足。由于许多地方以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用地的数量为标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就造成了与受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限制而编制的土地规划内容相脱节,而且许多地方的土地供应计划目前只是年度计划,缺乏与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完整序列。就土地规划而言,它是对土地合理利用的安排,要求对土地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预测,这就需要在全球化、区域化的背景下仔细研究规划区域的产业发展、土地总需求变动规律,以大区域的观点和长远的战略眼光,考虑与周围区域资源互补、产业互补的问题,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土地规划所欠缺的——仅考虑本区域、眼前的利益和需求的规划屡见不鲜,最后常常导致重复建设、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1997~2010)》这部历时10年,耗资10亿元的规划,是我国确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而,虽然该纲要在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糟糕。首先,未达到规划年限,许多地方的指标已经用完;其次,挑战规划严肃性的乱设同区以及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行为频频出现;最后,随意修改或根本不执行规划的行为也并不少见,土地利用规划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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